证监会终结IPO强制询价 可选择直接定价
2012-05-22 09:04:45
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编辑:William
中国股票市场实行了六年的强制询价制度,终于画上了句号。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今年以来,市场一直就询价制度的弊端进行讨论,4月末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对如何增加询价对象的定价自我约束和定价责任提出了可行性建议。而修订后的“办法”则为券商自主选择定价方式打开了大门。
对于券商投行从业人员来说,自主选择定价方式,意味着终于可以不再为了满足众多询价机构的要求而四处奔走。而行政管制的放松不但将降低券商的承销成本,更给那些定价和销售能力强的券商提供了市场空间——基石投资者这一国际市场常见的制度,或许很快就将在中国A股市场上出现。
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于2006年,询价制度也随之诞生。彼时正逢中国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一度暂停的新股发行即将恢复。此后,询价制度与发审会制度、保荐制度一起成为中国证券发行的基础性制度规则。
从本意上来看,询价制度旨在发挥专业机构的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并以买方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与卖方博弈,最终确定新股的科学、合理的发行价格。但在实践中,由于询价机制本身的瑕疵,以及证券市场诚信机制发育不完善等原因,询价制度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实践表明,行政规定无论多么超前,也无法代替市场自身的博弈机制。带有强制性的询价制度不但没有达到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目的,反而扭曲了发行人、承销商和买方机构的行为。
“询价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我们在借鉴境外市场经验的时候,没有把券商的自主配售拿过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此前对记者表示
上述“办法”并没有抛弃询价制度,而是首先是对其进行完善,并在很大程度上听取了来自市场的意见。这些措施包括: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其他定价方式,除了“办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行政上的措施和指导意见跟进,但是总的方向是放松管制。“询价制度以外的定价方式,只要是合法合规的,都可以探讨和推出。券商的创新方式可以与我们协商,但需要事先备案。”这位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询价以外其他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表面上看,不走询价的方式可以避免询价机构不足导致中止发行。但更重要的想象空间是,A股的发行机制将更加向成熟市场靠拢,实力强的券商,只要搞定几个‘基石投资者’,IPO就能十拿九稳。”北京一家合资投行人士对记者说。
今年以来,市场一直就询价制度的弊端进行讨论,4月末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也对如何增加询价对象的定价自我约束和定价责任提出了可行性建议。而修订后的“办法”则为券商自主选择定价方式打开了大门。
对于券商投行从业人员来说,自主选择定价方式,意味着终于可以不再为了满足众多询价机构的要求而四处奔走。而行政管制的放松不但将降低券商的承销成本,更给那些定价和销售能力强的券商提供了市场空间——基石投资者这一国际市场常见的制度,或许很快就将在中国A股市场上出现。
现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于2006年,询价制度也随之诞生。彼时正逢中国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一度暂停的新股发行即将恢复。此后,询价制度与发审会制度、保荐制度一起成为中国证券发行的基础性制度规则。
从本意上来看,询价制度旨在发挥专业机构的信息优势和专业能力,并以买方利益代言人的身份与卖方博弈,最终确定新股的科学、合理的发行价格。但在实践中,由于询价机制本身的瑕疵,以及证券市场诚信机制发育不完善等原因,询价制度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实践表明,行政规定无论多么超前,也无法代替市场自身的博弈机制。带有强制性的询价制度不但没有达到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目的,反而扭曲了发行人、承销商和买方机构的行为。
“询价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我们在借鉴境外市场经验的时候,没有把券商的自主配售拿过来。” 中国社科院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此前对记者表示
上述“办法”并没有抛弃询价制度,而是首先是对其进行完善,并在很大程度上听取了来自市场的意见。这些措施包括: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的行为提出了监管措施。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其他定价方式,除了“办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行政上的措施和指导意见跟进,但是总的方向是放松管制。“询价制度以外的定价方式,只要是合法合规的,都可以探讨和推出。券商的创新方式可以与我们协商,但需要事先备案。”这位负责人表示。
根据“办法”,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询价以外其他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表面上看,不走询价的方式可以避免询价机构不足导致中止发行。但更重要的想象空间是,A股的发行机制将更加向成熟市场靠拢,实力强的券商,只要搞定几个‘基石投资者’,IPO就能十拿九稳。”北京一家合资投行人士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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