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对抗中国反垄断调查 外媒:这案子输不起
2015-01-30 15:51:06
来源:东方财富网
编辑:Ivy 文章类型:转载
外媒称,2013年,当美国芯片制造商高通因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而面临10亿美元罚款的威胁时,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新颖的对策:为自己辩护。这在中国被视为不同寻常的举动:因为,外国企业往往只是认罚。
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1月30日报道,高通正受到国家发改委的调查。发改委有着令人胆战的名声。用另一位律师的话说,发改委的赢率“就算不是100%,也相当接近”。
报道称,这是一个高通输不起的案子。可能的罚金——最高为其上一年度在华营收的10%——将相当沉重,但真正的风险在于,北京方面可能强迫高通降低对3G和4G智能手机收取的专利费(目前为全行业最高),潜在导致高通在其他市场面临类似要求。
“这将对其业务模式造成毁灭性打击。”桑佛·伯恩斯坦公司的半导体行业高级分析师斯泰西·拉斯甘称。
报道称,高通案之前,已经有多家美国科技公司冒犯了中国当局,在华外企日益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
北京的官员也一直在劝阻,有时甚至禁止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购买苹果和IBM之类的美国高科技公司的产品。2014年7月,微软的几处办公室遭到中国另一家反垄断监管机构——国家工商总局的突击搜查。过去两年,发改委启动多起针对海外公司的价格操纵调查,引起人们关注,所涉行业从婴儿配方奶粉生产商(包括达能和恒天然)到汽车业。
报道称,2014年2月,时任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公开暗指高通是“专利流氓”,称“有些公司拥有知识产权之后,实际上在滥用,用拥有的专利,实行歧视性的价格或者收取高额许可费用”。面对一场全面爆发的危机,高通采取了一种积极辩护的策略,包括聘请曾起草2008年中国《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家张昕竹,试图证明高通没有违反该法律。
在中国反垄断法领域,张昕竹据称是最顶尖的法律顾问。他是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家,曾在图卢兹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师从让·梯若尔,后者因监管方面的研究获得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张昕竹在20世纪90年代末回到中国后,起草或帮助起草了很多法规,所涉范围从反垄断到电力市场改革,如今这些法规正规范着中国市场导向型的经济。
北京一名外国律师称,高通聘请张昕竹的决定是一个“危险的对抗性举动”,特别是后者曾屡次顶撞中国高层。他曾经批评政府在运用他帮助起草的法律时尺度不一致。
高通当时表示:“聘请经济学家为反垄断当局提供这样的经济分析,在中国乃至世界各地的政府调查中都是常规做法。”
报道称,中国美国商会认为,中国有关部门的做法非但没有让自由市场发挥作用,反而固化了国有部门的地位。该商会在去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中称:“中国寻求通过《反垄断法》强化这类(国有)企业,并以明显无视《反垄断法》的方式,鼓励这些企业巩固市场实力,即便这么做有违竞争法律的正常目的。”
张昕竹称,不相信发改委对外国企业存在“固有偏见”,也不认为发改委受到民族主义的驱动。相反,他认为,是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不断加剧的竞争引发了调查。
报道称,案件数量的上升趋势似乎支持这一观点。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去年曾发表计算结果,称发改委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启动了20项定价调查,而仅在2013年一年就启动了80项调查。与此同时,根据公开数据,自2011年以来,发改委开出的反垄断罚单共计30亿元人民币(合4.8亿美元),其中76%由外资企业或其在华合资企业支付。
高通以案件正在走法律程序为由,拒绝回答有关该案的问题。“我们将继续配合发改委的调查。”该公司称。
然而,发改委并非第一家盯上高通的监管机构。2009年,韩国反垄断调查机构以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判处罚金2.08亿美元。该公司在日本也曾面临反垄断调查。欧盟对高通进行过为期5年的调查,尽管后来撤销了调查。高通还面临着两起新的反垄断案,一起在美国,另一起在欧洲。
报道称,高通高昂的专利使用费——桑佛·伯恩斯坦公司的拉斯甘认为这是“卓越技术地位和优秀律师团队”的结果——打击了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而后者在一个日益成熟的行业正受到盈利压力。
行业游说团体——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称,该组织向发改委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了一些有问题的做法——这显然引发了针对高通的调查。
另一份投诉围绕一种被称为“交换使用专利权”的做法,即高通的客户必须把自己的专利交给高通,以换取这家芯片制造商的技术。中国的电信设备集团——华为公开表示,这一做法“不公平”。 王艳辉认为,高通对待美国智能手机公司的方式与对待中国制造商不同。他称,以苹果为例,该公司并不直接向高通支付专利使用费;相反,像富士康这种苹果位于中国的制造商向高通支付费用,且收费标准是根据原材料价格和制造成本,而不是手机的批发价格,导致整体成本较低。
高通表示,对其与个别公司的关系不予置评,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要证明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是很复杂的。
游云庭称:“垄断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除非政府找到证据,证明高通对购买其竞争对手产品的客户提高专利费,或利用其大量标准专利强迫签订不合理协议,否则《反垄断法》并不适用。”
“即使罚金是20亿美元,它也能付得起。”拉斯甘称:“高通财力雄厚。但是高通的担忧在于,中国可能强迫其改变业务模式,而且改变幅度越大,就越难使其局限于中国。其他制造商会说,‘这些人支付那样的价格,我也想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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