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即撞枪 ASIC穷追猛打中澳油气为哪般?
2015-12-24 12:52:00
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文章类型:原创

2014年8月中澳油气(SAO)在澳交所ASX的股票交易戛然而止(图片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 (ASIC,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亦被称为澳大利亚证监会)上周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延期至2016年2月5日处理 Sino Australia Oil and Gas Limited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 Stock Exchange,ASX上市公司,交易代码SAO,中文名:中澳油气)破产一案。
ASIC代表律师向联邦法院陈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考虑小股东利益。现在如果中澳油气破产,澳大利亚小股东之前所投入的每一个澳币仅仅能收回1分钱,如果能让澳大利亚小股东赔偿顺序在中国券商之前的话,那么他们则可以收回大约每一澳币中的4毛钱。法官JenniferDavies 接受ASIC的申请,延期至明年再审。
与破产相关的另一个案件是ASIC向中澳油气及其前董事长邵天鹏追诉挪用IPO融资款750万澳币。
ASIC到底根据哪些理由来申请延期呢?中澳油气——这家曾经是澳大利亚ASX上市企业中市值最高的中概股,澳洲中概股标杆的企业,为何会被澳洲证监会给打得抬不起头来?不妨从澳大利亚对小股东的保护机制谈起。
首先看下依据澳媒信息及中澳油气ASX公告总结的案件大事记:
2013年12月11日 成功在ASX上市完成IPO,融资近1300万澳币,公司市值达到1.09亿澳币,公司主营业务涉及中国大庆华营石油钻探技术服务公司向中国东北中石油旗下大庆油田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也向中国中部及西北油田拓展业务;
2013年12月12日 上市后次日,董事长邵天鹏意图将IPO融资款750万澳币由公司在澳大利亚汇丰银行的账户转往中国账户,而该用途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进行任何披露(是的,没有看错,就是上市后的一转天);
2013年3月 中澳油气两位董事向ASIC举报公司高管涉嫌将750万澳币IPO资金转移至一个中国未知账户,ASIC随即展开调查;
2014年3月13日 ASIC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起诉(1)中澳油气及其三位董事涉嫌违反公司法,(2)公司招股书披露不详实,(3)公司账户被封不得转移资金;
2014年7月20日 ASIC诉讼中澳油气及其董事会主席挪用IPO资金一案正式开庭;
2014年8月25日 中澳油气由于未缴纳ASX挂牌费用被停牌;
2014年10月22日 中澳油气大股东兼董事长邵天鹏辞职;
2015年5月1日 中澳油气CEO钟广斌辞职;
2015年5月4日 中澳油气任命Worrells Insolvencyand Forensic Accountants会计师事务所的Christopher Darin和Mathew Jess为破产托管人;
2015年5月14日 中澳油气债权人会议在悉尼、墨尔本召开;
2015年5月19日 ASIC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任命FerrierHodgson公司合伙人Peter McCluskey担任法定清算人;
2015年9月14日 Peter McCluskey公布调查结果并称IPO招股书内容与事实“可能存在严重出入”;
2015年12月18日 ASIC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延期至2016年2月5日处理中澳油气破产一案。
全球知名律所亚司特Ashurst高级顾问 、澳大利亚LWPG律师事务所主任Bill Li 李伟平在接受《澳华财经在线》记者采访时指出,ASIC申请延期审理中澳油气破产案的依据在于澳大利亚公司法232条——受压迫的股东权益保障。
该条款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使其可以决定在公司处理其业务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判定公司行事不公、损害股东利益、应给予补偿或赔偿:
a. 未从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利益集团的角度考量、处理事务;或
b. 对某个或某些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公平的对待或严重歧视时。
李伟平律师表示,澳大利亚公司法第232条的目的就是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使其商业、投资利益不受非法、不公平的对待。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在起草之初,以及实际执行之中,法院都对于“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定义进行了广义的解释,也就是说,这类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董事或高管的行为、甚至是其他股东的行为。
澳大利亚法院在评判某类行为是否属于“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时,采取的是“客观分析”的态度,也就是说法院会从一个普通投资者的角度分析,该类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一个心智正常的普通投资人都很难理解该“行为”的话,那么它就会被认定为是“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则其行为人将需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而在ASIC与中澳油气及其董事长的诉讼案件中,不难发现“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极其有可能存在,ASIC将负责证明该论点。
在中澳油气案上,澳洲LWPG律师事务所主任Bill Li 李伟平提出几点值得借鉴的经验教训:
1. 澳大利亚犯罪成本很高,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内外资企业应当重视合规操作和遵纪守法;
2. 上市公司的确可能带来大量的融资、唾手可得的现金,但是必须谨记其随之而来的、必须遵守的披露、持续披露、董事职责等等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准备好,可能并不适合上市路径;
3. 上市是公司发展的第一步,而不是最后一步,只有遵守游戏规则,才能行的踏实和长远;
4. 任何商业行为都需要事先考虑好法律后果。可以通过精密筹备和策划来以合法形式达到商业诉求,切忌莽撞。
对于投资人而言,李伟平亦给出建议,他向《澳华财经在线》记者表示,投资有风险、入市要谨慎。投资前背景调查是基础,要对投资标的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对于一家招股书做了五篇的公司,还要冲过去投,最终恐怕要自食其果。
他表示,海外投资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制度框架和市场环境,着手前寻求在当地有良好声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是必要步骤,将是未来投资获利提供重要保障。
(郑重声明:ACB News《澳华财经在线》对本文保留全部著作权限,转发时请标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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